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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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2届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参展细则(1)
2009-01-04 14:22:45
一、总则
2009第12届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是旨在展示中外艺术作品,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交流交易平台。为能高效运作此次艺博会,2009北京国际艺博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制定、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权利。本细则对组织委员会与全体参展商(以下称展商)均具约束力。
二、举办时间及地点
举办日期: 2009年8月27日-31日
参观时间: 2009年8月27日-31日上午9:30-下午5:30
展览地点: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一层展厅
地
址: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三、重要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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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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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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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5月15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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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报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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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表1】参展申请表及全额展位费、 图录增加费。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名并交齐全额展位费,享受展位费5%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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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5月31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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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图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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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表2】图录登记表、高解析图片或反转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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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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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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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会组委会于2009年6月10日前统一为各参展单位寄发展位平面图,展商修改及确认后于2009年 6月30日前提交【表3】展位施工设计图及【表4】额外展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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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7月15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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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人员及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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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展单位确定参展工作人员及参展作品,于2009年7月15日前提交【表5】参展人员登记表及【表6】展出作品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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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展对象及范围
1.参展对象:画廊、艺术公司、艺术院校等艺术机构。
2.展品范围:中西绘画、雕塑、摄影、装置、多媒体等。
五、参展资格确认
1. 申请受理时间:即日起至 2009 年5 月 15 日止
2. 参展确认:所有参展申请者的参展作品需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艺委会审核通过后获准参展。参展申请者应确保所递交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组委会保留最终评审权。
3. 展位安排:组委会按照展品类别、参展机构报名和缴纳展位费的时间先后顺序,参照展商的选择及展览的整体布局来确定展位。组委会有权对展览的整体布局进行调整。
4. 展位使用:未经组委会统一,展商不得将展位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参展机构在展览期间若展示与所递交的申请资料不相符的展品,组委会有权取消该展商参展资格,所缴纳的展位费将不予退还。
5. 活动区域:参展机构可在展馆内组织与艺术相关的各类演示及观众互动活动,活动方案报组委会获准后,特殊活动区域进行实施,方案递交截止日期为 2009 年7 月10 日。
六、展馆
1. 国贸展厅面积13000平方米
2. 层高/最小限高:1号展厅层高15米;2号展厅层高4.5米。
3. 展馆内设信息中心、新闻中心、咖啡区及贵宾休息室等。
七、展位价格及设施
1.展位价格:
特展厅 (人民币) 1800元/平米
媒体区 (人民币) 1800元/平米
一号展厅(人民币)
1800元/平米
二号展厅(人民币)
1600元/平米
三号展厅(人民币)
1600元/平米
2. 展位设施:
(每个18平方米展位内含)
12块木质展板(3米高5厘米厚)、2 张参展工作证、 8盏长臂射灯、 1本展览会刊 、灰色地毯、5张请柬、刊登1页会刊可放1-2张图片、5张VIP贵宾卡、1张咨询桌及2把折叠椅、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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