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评论原则”有关

2009-10-07 12:53:51

 

与“评论原则”有关

——再以“退展”事件为例析

 

苏坚

 

本人以旁观者的身份,在掌握有限事实——主要阅读事件主角之一王军提供的事实版本——的基础上,于“退展”事件发生后第三天的817日写了《程序正义关乎众人福祉》(http://www.ysppj.com/news-nr.asp?anclassid=20&nclassid=87&id=4573)一文,对事件进行了评论和剖析。文章公开后,8 19日,另一事件主角朱其接受采访详细说明了“关于798双年展的风波”,再提供另一事实版本;网友、博友、参展艺术家跟帖(包括我文章的)也提供了一些观点和事实。此外,从各种媒体也了解到一些观点和事实。随着事实的不断涌现,我文章的一些分析和疑虑已得到证实,本已无多言的必要,但由于我认为当事人的和其他旁观者的一些言论涉及到了与“评论”行进有关的一些原则,现再补写此文。

 

每一个人对既发事件的解读,角度可能是多样的,有人从“动机”解读,有人从“结果”解读,有人从“环境”解读等等,不同的解读或会有不同的判断和结论。很显然,从《程》文题目看,就知道我选取了“程序”这个解读角度。虽然,我相信并不是所有的“程序正义”都必然达取“实质正义”、“终极正义”,但在正常情况下(特例除外),它是“最重要”的。在此点上,我很认同易中天先生的观点,他在《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一文(《南方周末》2009618日)中有这样两段话:

 

闹市区,可不可以开车?可以。所以,在公共空间,也可以进行道德批评。在闹市区开车,能不能问他为什么要到这里来?不能。所以,批评不能问动机。但是,如果他撞了人呢?对不起,必须接受处理。所以,论事只能看结果。至于如何处理,则要看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所以,程序比结果更重要。那么,如果一个人在闹市区飙车,被他撞死的,又碰巧是一个在逃的罪犯呢?我们能够因此就称他为“英雄”,不再追究他飙车的责任吗?恐怕不能吧!因为一旦飙车合法,那撞起人来可就不分好坏了。
   
显然,在公共空间进行道德批评,第一不能问动机,第二应该看结果,第三必须讲程序。而且,“程序公正”还必须高于“实质正义”,因为程序就是“交通规则”。因此,我们需要讨论“交规”问题,我们也必须讨论这个问题。

 

不妨从这两段话中提取出几个关键词来说说。先说“问动机”——我同意易中天先生在前面加上“不能”的限定。每一个人做事都是有动机的,每一个人评论别人所做之事也总是有动机的,但为什么不能问呢?因为动机是一种意念,有不告知或告知而不易考证的特性,再且,动机与结果之间有不必然的正等的关系。以王军的“退展”事件为例,如果以“动机论”来剖析,可能猜测会两种以上。第一种是“可嘉”。按吕澎的“合法化”判断,当代艺术现在还是不“彻底合法”的,换话说它还处于社会的弱势,加上又由于它一向以来的奋斗、抗争的形象和批判的价值取向,还是相当因“顺应民声”而“颇得民心”的,界中人更会呵护有加,它得到的无条件支持或有条件支持——我是有条件支持——相当多,那么很多当代艺术活动会被先验嘉许。所以,相信会有很多“王军英勇”的“英雄贴”,我也担心王军亦会在“独立精神” 动机的自我激励下有此情结。第二种是“不纯”。相信会有很多反感当代艺术(尤其是行为艺术)的观众、媒体(包括很多非当代艺术类专业媒体)会取此猜测。有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那就是另一主角朱其对王军的“动机论”判决,他在提供过程事实的描述后说王军“只能解释为他一定要抢在这个时刻出名,只能这么解释”、“整个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抢眼球,要利用轰动效应”。我估计,同样会有很多参展艺术家面临朱其式判决——包括本“与事无关”却写了评论的我。

 

那么,你让我相信、支持哪种猜测呢?我“只能这么解释”:静观、默待、不表态,在行动上我就像易中天先生一样“不问动机”,我相信“动机论”无效!假定我是王军,我会学易中天先生的口气理直气壮地对朱其说:我就是别有用心,不行吗?我就是想出名,不行吗?我对所有指责保持沉默,不行吗?由于“评论”的经验和体会,我也担心读者把“动机论”移植到我身上,所以特别在《程》文中链接了之前的《体制性艺痿》一文,且在最后一段再小交待观点,以避免读者不知道我整个人脚站何处,但动机判断还是发生在我身上。有人说我“太理想主义了”,意指因为王军们是以独立精神面对负面体制、制度的,我不胸怀这样的动机去剖析事件,你到底与谁为伍?“诛心之论”、“动机判决”曾在我们历史留下过悲痛经验。既行动者不唯动机行事,亦评论者不唯动机解读,我认为现在仍需人们习焉这样的行为和思维习惯。

 

再说“看结果”。结果当然是重要的,因为它是目的归宿,一个好的结果是所有行事者所希望的,是谓“共赢”。“退展”事件从结果上看,我同意有网友作出的“策展人很失败”的结论,此结论适用于朱其、王军二人。对于王军,“退展”和“强行实施”是迫不得已(没有寻求到满意的协调结果)、铤而走险(无法预见未来情势)的最后选择。后来的被干扰和不完整,也证实王军及艺术创作者的结果损失。对于朱其,他自己也已下了“造成很多困扰”、处境非常尴尬”的结论。对结果定性唯一比较诡异的是处在远处身份模糊的所谓“官方”,一般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官方”、“国家”的胜利,我看不好如此见得!但我在《程》文中已经表明我今次不关心那个永远只能“理想主义”而让人无奈的“官方程序”,故由其引出的结果我无意多议,还望读者勿缠于此。

 

当然,对同一种结果,不同的人、尤其不同当事方会有不同结论和理解,我亦仅提供个人认定。我须说明的是,由于“事实有限”,我在《程》文中对很多结果只是“假定”——这两个字我在文中特别强调了的。我文章中举例的作者之一廖邦铭给我留言“请问苏坚,我犯啥法了?那个牌子只是作品的一个局部,不是大街上的违法经营。是作品,苏坚。你别把舞台上扮演的南霸天当成现实中的南霸天,不问青红皂白的上去就是一扁担,如此的话,你这行为可真的要犯法了”。廖邦铭并没读明我的文章。他的质问中有两层内容,第一层,说“你别把舞台上扮演的南霸天当成现实中的南霸天”,等于说“苏坚我在搞艺术你不明白吗”,我相信这是很多人、特别是艺术家的说法,就像有些参展艺术家解读“退展”事件时说,“乱”正是“退展”事件、798双年展乃至798本身的“意义”——概言,“退展”事件整个就是一件艺术创作。这不失为很多人的理想主义“一(艺)家之言”。如果不承认有“事实终归于事实,艺术终归艺术”的界限,我能辩驳什么?——我再声明此点不是我这次评论的兴趣和内容。第二层,说“我犯啥法了”。首先,我不是法官,不在法院上班,我是在“假定”的基础上写评论文章而不是写判决书,读明我文章应该知道我用“犯法”、“违规”、“缺德”是一个笼统说法,就如此文说的“结果不好”之意。如果不是“假定”,请廖邦铭现在按我要求“亮出更有铁证力量的聘书或合约”这个“重要事实”,我马上给你说另一套话!其实廖邦铭不应该在乎我的分析的,他现在马上去法院提交个诉状,不就有结果了吗?判决“犯不犯法”,确实需要一些要件的,比如证据、比如当事人是否进入到递诉状这个实际阶段。我笼统所说的“犯法”(千万别错看成“犯罪” ),有很多层次的,比如犯治安条例、妨害公共秩序、损害公私财物、违反合同法等,严重的还可能犯刑法,这都要视现场状况和证据而定。试想,如果现场发生冲突产生了人身伤害的结果呢?……再回到我《程》文的“假定”——双方假如没有任何聘书和合约……

 

这样继续,就该说到“讲程序”了,也就是进入通过“交通规则”审查“开车结果”的环节。“程序”、“规则”这些东西,是需要契约事实的,是要查文件、看条文说事的,它不会像“艺术创作”的说辞这么有弹性了。还更重要的一点是,有了程序保证,对结果的回认和投诉就能有效进行:同样是撞了人,守“交规”还是没守“交规”是完全不同的。追问“程序正义”的铁证,正是《程》文的核心,而铁证正是目前各方“发声”所独独欠缺的。问一下廖邦铭,到底有或没有聘书和合约?这难道很难回答吗?好了,我只能再“假定”来回答你的质问:你如果连驾驶执照都没办,然后把车停到我地盘(非完全意义公共空间),我要派人把车拖走,你还好意思说我要向媒体投诉?这对正在做与“法律”有关的作品的你,如果不是法律、法规观念糊涂,不是“自我讽刺”是什么?对于主办方而言,派保安、报警都是可以的,你可以随时被赶走。从“主办方有拒绝含不符合要求内容的展品的权力”的行规优势来讲,甚至有合约有聘书也是可以拆走作品的,更何况你没有合约。现在,事实上,假如朱其提供的事实属实,在主办方和策展人已经否定掉范跑跑、钉子户、刘晓原三人参展资格并体现在宣传档案的情况下,你还强硬把这些展览内容拉到现场,你说你“程序正义”吗?你说你不犯法犯规吗?当然,你要跟我说你飚歪车是在搞艺术、说飚歪车可以恰好撞死坏人,或者跟我描述你的车是如何名牌高质量,我也刚好在行可以听,但你别误会这跟违规有啥关系啊。有个网友写了一句话,建议廖邦铭和艺术家听一听,他说:“今天的艺术家就是弱势群体,就是戏子,我们对自己的维权都做不好,还假装去为别人维权,这可能吗?” 到目前为止,我确实还宁愿“假定”都不太愿意采信“口头”:如果“口头”有效,既然朱其当初“口头”叫你来,怎么现在你出事故了他不用“口头”保证你平安无事呢?!

 

我甚至也有“假定”对了的。比如,我设问王军到底“退展”是否所有参展艺术家已经知照?从朱其提供的事实以及个别艺术家的声明得知,确实王军没有将“退展”行动告知也夫、黑月、邝老五、张破、黄宽等三分之一参展艺术家,也就是说这部分人没有参与“退展”的协商决策,这样的“程序”正义吗?这些艺术家的“福祉”有保证吗?有的展览还卖票呢,观众的“福祉”有保证吗?在有关协议、聘书这一环节上,目前我仅见王军提到给范跑跑发了“聘书”。

 

再到朱其那里,他所描述的过程同样缺乏“程序”事实,我不知道到底是“真没有”呢还是内容见不得人不能公开? 比如在答记者问时,朱其不是用具体的事实说话,竟说:“(范跑跑、钉子户、刘晓原)他们作为行为艺术家进行现场表演的角色出现并不合适的,他们作为一个纪录片访谈的主角或者参与论坛的形式出现更好。因为邀请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讨论,并不是为了让他们去干并不擅长的表演出丑。” 还没表演就已经知道要“出丑”,难道作为“艺术总监”、“总策展人”的朱其要代艺术家行使“创作权”吗?在朱其的事实版本中,唯一一处具体程序事实是说到他跟王军出现矛盾后,才拟定了一个协议,但王军找理由避过没签字——朱其对此只能在继续做“随心所欲”、“利己主义”、“阳奉阴违”的“心理”揣摩。现在朱其满腹牢骚,埋怨王军出尔反尔,这能证明什么呢?你不也正担心王军“退展”而出尔反尔吗?你的合约、协议在哪里?你的“程序”不值得反省吗?朱其甚至由怨怒而说出对当代艺术的一些业余的、不得要领的理解,比如,为了为自己的“策展失败”找解脱和自慰,他说“我的初衷是比较简单的,当代艺术要参与中国社会的改变进程,参展的艺术作品朴素一些、粗糙一些甚至不像艺术也可以,关键是呈现中国转折时代的精神内容的质感”、“我选择了语言水准弱一些而倾向社会精神的一批艺术家”,听清楚了吗各位瞎折腾“独立”的艺术家,我朱其这次是故意策一个“差一点”的双年展,所以选择了你们!比如他说“用这样一种激烈对抗的方式能改变现实吗?其实不能,也只是象征行为,无非最后是为了拍一张照片,作为一个艺术作品,对社会进步是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的”,试问朱其,既然这些行为艺术被你这样理解,你当初何苦邀请王军策这么一个展览呢?!他又说“独立精神,首先是什么?首先是要为你身边的人负责任,要关怀你身边人的感受”,那是不是只要“关心朱其”而按着朱其的“独立”逻辑进行,那些行为艺术就不只是“象征行为”而有非凡的实际意义了呢?可以说,在策展混乱状况的打击下,朱其已经在前后矛盾的行动和难圆的言说中大失身为一位靠当代艺术吃饭的“现代人”应有的素质和风度!

 

至此,大家应该明白我为何详议“程序”的“最重要”了。作为保证所做之事发展方向的技术和方法,“程序”正义与否,是持正纠错的链条,链条断了,就可能只剩散件一堆。做事和评论,都唯此而更佳。此外,由于我对个案及其背后的意义的看重,愿秉持自己所理解的“评论原则”发表个人看法,我对个人恩怨没有兴趣(看着他们现在还争说方案是自己提出来的而强要“原创权”——当初有一个“策展备忘录”环节不就全解决了,我真的很想劝他们自我反省),但肯定看中个案提供的公共价值:总会有人在冷静、理性的观照中大得教益而实现事件的公共价值!

 

                                        2009-8-23 于海一隅

 

注:文中涉及采信的材料主要引自朱其博客、王军博客和苏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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